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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 2016-08-04 1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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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要求

1、报告内容详细,应包括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人的姓名、电话等;

2、报告迅速。应使用尽可能快的方式,如电话、传真等,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3、按照报告程序,逐级上报。(二)、伤亡事故报告的程序《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企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企业发生职工伤亡,如有隐瞒、虚报或者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三)、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由于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极为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因此,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该行政法规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市建管局、市政府并报告省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以上所列部门。二、事故处理的要求

(一)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事故调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弄清事故情况,从思想、管理和技术等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2、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查清事故发生经过,找出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这是事故调查分析的最终目的。

3、调查组的组成(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3)、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事故调查的程序

1、伤员抢救与现场保护事故发生之后,首先要做的工作是立即抢救伤员,疏散有关人员,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要认真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状态及痕迹等。确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的扩大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时,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死亡事故现场还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部门同意,才能清理。

2、搜集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1)、物证搜集。事故调查获取的第一手资料是事故现场留下的各种物证,如遭破坏的部件、碎片,各种残留及致害物所处的位置等。现场所收集到的各种物证均应贴上注有时间、地点、使用者及管理者等内容的标签。所有物证均应保持原样,不得冲洗擦试印迹。需要对有害健康的危险物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也应在不损坏原始证据的条件下进行,确保各种现场物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在获取现场物证后,应对事故发生前的有关事实及有利签别和分析事故的各种材料进行搜集。事故发生前的有关事实包括:事故发生前各种设备及设施的性能、质量及运行状态,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实验),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必要时可取样分析),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及出事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等。有利于事故鉴别和分析的材料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工龄及从事本工种的时间等,受害者及肇事者接受安全教育(如三级教育)的情况,受害者及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事故当天受害者及肇事者的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和动作以及作业时间的情绪和精神状态等。

(3)、证人材料的搜集在获取物证及事实材料后,应尽快找到事故的目击者和有关人员搜集证明材料。可以通过交谈、访问及询问等方式来获取证人材料,但在询问时应避免提一些具有诱导性的问题。此外,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还应通过多方调查,前后对比等来对证人口述材料的真实程度,进行认真考证。

(4)、事故现场摄影对于一些不能较长时间保留、有可能被消除或被践踏的证据,如各种残骸、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各种痕迹、事故现场全貌等,应利用摄影或录相等手段记录下来,为随后的事故调查和分析提供原始和真实的信息。

(5)、事故图绘制为了直观的反映事故的情况,还应将事故的有关情况绘制出来,如事故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三)、事故原因分析首先,要认真整理和研究调查材料。要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切忌主观臆断。在经过反复鉴别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规定的以下内容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从直接原因(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入手,即从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入手。确定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后,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方面(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一般可以理解为管理上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清主次,进行事故责任分析。(四)、事故责任分析对事故责任分析,必须以严肃认真态度对待。要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不同作用,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最后,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就所调查的内容写出书面的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结论意见、责任分析、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基本内容。

(六)、事故的处理事故处理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和处理,即:对发生的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广大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和没有采取防患措施、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按所负责任的大小分别实行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或既处行政处分又处经济罚款。三、各类事故的划分

(一)、按伤害程度分类(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3)、死亡,其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此种分类是按伤亡事故造成损失工作日的多少来衡量的,而损失工作日是指受伤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简称失能)的工作日。各种伤害情况的损失工作日数,可按GB5441-86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或选取。

(二)、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定为四级:  1、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2、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3、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4、四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三)、按事故类别分类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分为20类。建筑施工企业易发生的事故占10种:  1、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2、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或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3、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4、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5、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6、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7、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属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等缺氧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10、其他伤害。凡不属于GB6441-86其他19种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包括起重伤害)、坍塌等事故,为建筑业最常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5%以上,称为“五大伤害”。此外,还有按受伤性质分类。受伤性质量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实质上这是从医学的角度给予创伤的具体名称,常见的有如下些名称:电伤、挫伤、割伤、擦伤、刺伤、撕脱伤、扭伤、倒塌压埋伤、冲击伤等。

四、事故报告的内容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结论意见、责任分析、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基本内容。五、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的内容与要求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档案,按时如实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保存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片资料等有关资料,作为技术分析和改进的依据。

六、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保险,支付保险弗,这是建筑法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凡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率必须达到100%。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期限须在工程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确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职工的姓名、工种、危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开工时必须及时到有关保险公司办理意外伤害保险。